涉及投资主体名称的变更情形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投资主体变更事由说明等)。 境外机构此类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ODI申报方式
我司拥有丰富的协助企业进行ODI备案经验,根据以往接触的各种案例,针对ODI审批有下列三种比较常见的申报方式:
1、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2、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3、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根据我们的操作经验,境内企业应通过发展委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备案与报告手续;只要不涉及囯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无需另行以纸质材料再次进行线下提交。
实践中,至少就我们所处理的项目而言,即便境内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满足前述条件,自线上提交备案材料至获得发展委备案通知书的周期仍可能长于上述规定期限。根据实操经验,项目中为发展委备案程序预留四周左右的时间可能较为合理。因此,境内企业应注意在相关交易文件中为境外投资申报程序的履行和完成留出较为充足的时间,避免因此造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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